(2017)桂04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荣桂、廖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桂,廖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桂,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廖克森,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杨荣桂与廖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桂根据(2016)桂0481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廖克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及支付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3200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廖克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荣桂与廖克森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荣桂的债权未全部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杨荣桂的意见,杨荣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