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钱其礼,吕道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504民初939号原告:黄晶,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娜,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2605417。负责人:李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娟,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二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796202246。法定代表人:何仁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钱其礼,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吕道伍,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黄晶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钱其礼、吕道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982.19元;2、请求判令被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钱其礼、吕道伍承担连带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放弃对被告吕道伍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在泸州市,司机吕道伍驾驶川E×××××号小型货车追尾渝C×××××小轿车,造成车上人员黄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吕道伍负全责。伤者黄晶入院治疗6天。经调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被告钱其礼,该车挂靠在被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至今,伤��未收到赔偿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晶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360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30元/天=180元,护理费6天×90元/天=540元,误工费36天×100元/天=3600元,货物损失500元,合计8422.1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黄晶7881.86元。此外,非基本医疗3602.19×15%=540.33元、诉讼费25元,共计565元,由被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钱其礼于2017年5月30日前连带赔偿给原告黄晶;二、原告黄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钱其礼连带���担(已在上述金额中品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