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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彭建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8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彭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李彭建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闽0303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彭建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