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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李笠、贺亚峰、刘坤琪民家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过洲,李笠,刘坤琪,贺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749号原告:宋过洲,男,汉族,1956年05月04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笠,女,汉族,1975年05月12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被告:刘坤琪,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贺亚峰,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居民。原告宋过洲与被告李笠,刘坤琪、贺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原告宋过洲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坤琪的起诉,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过洲撤回对被告刘坤琪的起诉。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