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马基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基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381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马基联,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马基联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对马基联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市房管、国土、工商、公安车管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委托该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彬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