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美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美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唐保良。王美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王美乐征地补偿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本案执行费为1281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86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