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春霞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春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春霞,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三委*组**号。再审申请人郑春霞因起诉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1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春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判令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支付再审申请人郑春霞待岗生活费,补办补交“五险一金”。再审申请人郑春霞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予立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郑春霞原审诉请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办补交“五险一金”及安排(上岗)工作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郑春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春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代理审判员 王菁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