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原娜诉被告赵平、兰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娜,赵平,兰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311号原告:原娜,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住河津市新耿北街市委家属楼*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妮,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德新路方益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亚莉,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樊村镇樊村。原告原娜诉被告赵平、兰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原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原娜负担。审 判 员 李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