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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穆某、艾某、贺某、周某、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穆某,艾某,贺某,周某,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284号原告某公司。被告穆某。被告艾某。被告贺某。被告周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穆某、艾某、贺某、周某、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某、艾某、贺某、周某、杜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穆某、艾某、贺某、周某、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