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29北方农机陈德.doc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429号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墩塔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彦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雪,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德,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尼勒克镇艾米热买里村***号。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