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淑君与姜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君,姜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688号原告郭淑君,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马清学,现住扶余市,系委托人之夫。被告姜红静,现住扶余市。原告郭淑君与被告姜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淑君委托代理人马清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红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淑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因种地在我处借款11200元,被告当年又承包我家水田0.3晌,每晌9000元,总计承包费2700元,合计欠款13900元,当时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9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枚、扶余市蔡家沟镇四方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原件出示后取回,复印件入卷)、扶余市蔡家沟镇四方台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枚(原件出示后取回,复印件入卷)、微信记录一枚(复印件)。被告姜红静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因种地需要在原告处借款112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该欠条载明:“欠条,姜红静欠郭淑君壹万壹仟贰佰元整,于2016年年底还清,欠款人:姜红静,2016年3月23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枚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属实,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时给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一个案由,应该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红静欠原告郭淑君借款11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另行告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