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留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534号原告田留栓与被告陈东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2010元,由原告田留栓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李凌云人民陪审员 林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