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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留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534号原告田留栓与被告陈东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2010元,由原告田留栓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李凌云人民陪审员  林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