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绪红与毛抒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红,毛抒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901号原告:刘绪红,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毛抒利,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刘绪红与被告毛抒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刘绪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红撤诉。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哲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