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乔郁稀、陈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乔郁稀,陈静,乔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13号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号**栋**层1608。法定代表人:唐露。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冰冰,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乔郁稀,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陈静,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乔建明,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郁稀、陈静、乔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郁稀、陈静、乔建明的起诉。因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