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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建生与叶尚贤、林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生,叶尚贤,林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69号原告:林建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尚贤,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秋香,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建生与被告叶尚贤、林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建生在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秋香的起诉。本院认为,林建生以不要求林秋香承担本案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生撤回对林秋香的起诉。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绍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