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杨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杨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20号之三申请人李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运明,男,生于1962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杨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37500元,下余款项双方抵销,按申请人自愿放弃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