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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杨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杨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20号之三申请人李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运明,男,生于1962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杨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37500元,下余款项双方抵销,按申请人自愿放弃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