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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1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月良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月良,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1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月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月良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作出(2016)青2891民督66号支付令法律文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邹月良材料款238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891民督6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海生审判员  吴宗燕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