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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保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保银,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保银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保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保银携带其在老挝购买的疑似大象皮残块、疑似穿山甲甲片、疑似穿山甲死体幼崽入境至中国后,继续前往勐海县打洛镇。后其从打洛镇返回景洪的途中被正在勐海县打洛镇五分场查缉点执行查缉任务的勐海县民警抓获,当场查得疑似大象皮残块4块、疑似穿山甲甲片4片、疑似穿山甲死体幼崽1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大象皮为长鼻目科的亚洲象的象皮,价值259.2元;查获的疑似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鲮鲤科的穿山甲甲片,价值148.4元;查获的疑似穿山甲死体为鳞甲目鲮鲤科的穿山甲,价值1,670元;亚洲象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保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称重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被告人郑保银的供述、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保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象皮4块、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4片、穿山甲幼崽(死体)1只,共计价值2,077.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保银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动植物资源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保银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穿山甲死体1只、穿山甲甲片4片、大象皮4块,依法没收,由办案机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