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长星与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星,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2号原告陈长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陈新华,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煦照,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特勤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章绍通,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工作人员。原告陈长星不服被告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由审判员王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芬、陈仲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长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