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张良田、崔春来、耿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陕0929执93号被拘留人:张良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星与被执行人张良田、耿家军、崔春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良田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也不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5月18日,本院以(2017)陕0929执9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张良田15日,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悔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张良田的拘留。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