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4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4,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高中文化,职员,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彩凤营子存九组147号,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家属楼***室。无前科。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5,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4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书记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李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号采区承包人李某4及股东只存和、杜某、戴某2221等人因所承包采区开采的矿石含金量低,无法盈利,为收回投资,被告人李某4与只存和、杜某、戴某2221、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商量使用氰化物对矿石进行堆浸提炼黄金。2016年8月24日,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只树鑫在位于赤峰市××区莲花山上的6号采区废弃的0中段巷道内因氰化物中毒死亡。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4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4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李某5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4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被害人具有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4先后以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永丰矿业第二项目部、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驻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项目部的名义与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六采区生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李某4方负责六采区探矿、竖井工程,竖井建成后产权无偿归永丰公司所有,李某4方在六采区所产矿石归李某4方,李某4方向永丰公司缴纳矿石分成费。2014年初,只存和、戴某2221、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杜某六人以杜某名义与被告人李某4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承包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因所承包采区开采的矿石含金量低,为收回投资,2016年6月份,李某4与只存和、杜某、戴某2221、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只树鑫未经依法许可、批准,共同商量确定,共同出资购买提炼黄金所用氰化物等材料,在所承包的六采区0中段废弃矿井内使用氰化物对矿石进行堆浸,提炼黄金。2016年8月24日,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在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莲花山上的6号采区废弃的0中段巷道内,使用氰化物提炼黄金过程中,因氰化物中毒死亡。只树鑫在与其他矿山人员下井到0中段查看戴某2222等人情况时,因氰化物中毒死亡。当日,他人报警。侦查人员在事故现场查获50袋(25公斤/袋)氰化物,其中已用尽12袋。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时,李某4系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六采区项目部负责人。2016年8月28日,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只树鑫、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各110万元。戴某2222、只树鑫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4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4日,在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封闭巷道内,戴某2222等人非法利用购买氰化物,堆浸矿石提取黄金,导致戴某2222等4人死亡。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心血进行检验,4人血液中均检出氰离子。经初步分析,戴某2222等4人系氰化物中毒死亡,李某4明知合伙人戴某2222等人采取非法手段堆浸矿石,提取黄金未予制止,造成此次恶性事件的发生。2016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4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21时45分,他接到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李某3的电话,李某3说永丰矿业6号采区矿井出事了,井口处往上冒刺鼻的气味,在0中段废弃巷道内疑似有人中毒。他接到电话后,立即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同时组织120急救中心和平煤救援队等部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他们到现场后,平煤救援队与矿上相关人员到0中段废弃巷井内,发现4人在巷道内躺着,救援队的人员将4人升井后送到了救护车上,当时医生宣布4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其中包括6号采区。6号采区是2014年1月份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承包的,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李某4是6号采区项目部经理,也是负责人,李某4是公司派遣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生产安全。2016年7月19日,李某4向他报告,6采区新来的卷扬工没有特种证件。7月20日,他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经理李某5、负责生产的部门经理蔡青龙三人到6号采区现场检查,发现卷扬工确实证照不全,当场责令6号采区停产整改并对6号采区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6采区就没有生产,直到8月24日李某4补齐特种证照、经过公司审核后恢复生产。8月24日21时左右,6号采区安全员李某4电话告诉他6号采区出事了,让他去现场。他开车去现场的路上,电话通知了负责安全的部门经理李某5。他到现场后组织救援,在6号井口安装了风机排风,准备了自救器、氧气瓶和担架等救援设备,大约20分钟,他和其他人一起下井查看。他们到了0中段时,发现变压器室平时锁着的铁门被打开了,里面砖砌的两道封闭墙也被扒开了,有一个人躺在距离铁门十多米的地方,现场空气也不好,他们就升井了。到了井上,李某3打了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儿,救援大队、警察和120急救车就到达了现场。大约25日早4时左右,救援大队将只树鑫、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运出了6号井,经医生确认,四个人已经死亡。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生产的副经理,主要负责永丰矿业的生产。2014年初,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永丰矿业6号采区的探采工程,没有选矿资质,项目部经理是李某4,承包期三年。2016年6号采区的工作是探矿、井巷工程,挖出副产品矿石后公司与李某4五五分成。6号采区因特种工种证不全,被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下达停产通知至8月24日14时恢复生产,李某4当日到他办公室审批炸药,他签了字后就去矿区测量了。21时许,公司安全经理李某3给他打电话,告诉他6号采区出事了,让他到现场。他到达现场废弃的0中段后不一会儿,李某3和部门安全经理李某5、安全员李某4先后到达现场。他们开始组织救援,在井口安装排风设备,组织救援物资防毒面具、自救器、担架等。半个小时后,李某3、李某5、负责生产的部门经理蔡青龙、李某4四个人进入井口,大约20分钟,四个人从井口出来,说废弃的0中段巷道内有一个人趴着,已经死亡,0中段平时锁着的铁门已经被打开,砖砌墙体也被扒开,他们前进了十多米,没有继续入内。李某3打了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救援大队、警察、120急救车先后赶到现场组织营救,大约在2016年8月25日4时左右,救援大队将6号采区0中段内的只树鑫、任某、戴某2222、王某2221四人运了上来,四人上来时,120的医生确认四人已经死亡。2016年9月5日,在松山区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的监督下,公司聘请了平煤救援队和公司人员一起清理了6号采区0中段巷道内的现场。在现场发现了用白色纤维袋装着38袋可疑白色粉末,还发现有12个空纤维袋、氢氧化钠、活性炭和一些用管子链接着的蓝色塑料桶。白纤维袋上没有字,有的袋子已经打开了包装,每袋大约20多公斤。他们用随身携带的检测仪在0中段巷道内检测有氰化氢,根据工作经验,他们判断是在0中段私自用氰化物提炼黄金。公司的选矿厂提炼黄金使用的是液体氰化钠,按规定由赤峰金汇黄金物资公司开罐车将氰化钠用管子输送到公司储存氰化钠的罐库里,库房是双人双锁,密闭灌装,有监控设备,公司选矿厂没有使用、购买过固体氰化钠。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经理,主要负责各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2014年1月份,李某4使用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从永丰公司承包了6号采区,公司不负责6号采区的生产,只负责监督管理。李某4承包6采区以后,工作区域是7中段,一直生产到2016年7月20日,因公司检查发现6采区特殊工种证件不全,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这段时间他也没有到6采区。6采区0中段是废弃巷道,下井检查的时候也不检查。2016年8月24日晚8点左右,他接到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李某3的电话,李某3说6采区出事了,让他赶紧去。他开车到了6采区以后,公司的一些人已经在现场,6号采区的管火工产品的赵某2跟公司的领导说,0中段可能有四个人被熏死了,他也闻到井口处有刺鼻的氰化钠的气味。因为有毒气,公司组织人员在井口排风,他跟着公司的人下井救援,到了0中段后,他发现0中段本已废弃的巷道内用铁链子锁着的铁门被打开了,还有禁止入内的标识牌,封堵砖墙也被扒开了。往里走了大约20米左右,他们发现一个穿着红色短裤的人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在没有到达中心现场时,他们随身的检测仪就检测出氰化氢。再往里走,他们又发现三具尸体,这四个人他都不认识。他们还发现有几十个用塑料管连接着的蓝色塑料桶,一部分桶里装着活性炭,一部分空桶。塑料桶旁边有用砖砌的池子,池子里是液体。池子旁边堆放着一些白色纤维袋,里面是白色粉末,包装上没有字,还有一张床,一个电暖气。根据经验,他看出来这些东西是选矿提炼黄金用的。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是6号采区的负责人和承包人。2016年年初,他被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6号采区做安全员,主要负责6号采区的安全生产。在6号采区正常生产的时候,他每天都会检查6号采区上岗工人的特种工人的证件。2016年7月19日,他在检查6采区时,发现新来的卷扬工没有特种证件,他汇报给公司安全副经理李某3,7月20日,李某3让负责安全的部门经理李某5、负责生产的部门经理蔡青龙和他一起去6号采区现场检查,当场责令6号采区停产整改,一直到8月24日证照齐全后正常生产。8月25日20日15分,李某4给他打电话说6号采区出事了,让他向公司汇报一下。他立即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李某3,然后开车去了现场。他到了现场以后,李某3、李某5、刘某、蔡青龙已经在现场了,李某3开始组织救援,他们在6号井口安装了风机排风,又准备了自救器、氧气瓶和担架等救援设备。大约20分钟后,他们一起到井下查看情况,到了井下0中段时,发现平时锁着的变压器室铁门被打开了,里面砖砌的两道封闭墙也被扒开了,有一个人躺在距离铁门十多米处,因为空气不好,他们就升井了。到了井上,李某3打了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儿,救援大队、警察和120急救车就到达现场。在25日4时左右,救援大队将只树鑫、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运出6号井,经医生确认,四人已经死亡。2016年9月5日上午,松山区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三家联合清理”8.24”事故现场,他、刘某、李某5也跟着一起下了井,李某5拿了氰化物检测仪。他们到达0中段巷道内时,看见两道封堵巷道用的砖墙已经被人为破坏,再往里走就发现外边有16个蓝色塑料桶,还有一些铁桶,再往里走又发现十几个桶,有的桶用塑料管连接着,一部分空桶。还有一道用砖砌的墙,这道墙大约有一米高,墙把巷道内的水堵上了,形成一个水池子,池子里是黑色的液体。里边还有几十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氢氧化钠,还有一些白色纤维袋,里面装着白色粉末,纤维袋上没有字,应该是氰化物,现场清理时有12袋白色纤维袋已经空了,有38袋白色纤维袋里的粉末没有用,他们将这些东西升井交给公安机关了。这些东西是矿山选矿厂提炼黄金用的,井下有这些东西,应该是李某4等人在0中段巷道内私自提炼黄金用的。他们公司选矿厂使用的氰化物都是液体的,封闭管理的,井下的氰化物是哪里来的他不清楚。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他被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号采区负责人李某4聘为6号采区火工产品安全员(管炸药的),他的主要工作是批出炸药后,将炸药送到指定地点,监督爆破员使用炸药,如使用时剩余炸药,他将剩余炸药退回库里。6号采区是李某4承包的,李某4是负责人,”二戴”、老杜和李某4三人是股东,永丰公司将6号采区承包给李某4以后,就不管生产,但负责监督管理,永丰公司派李某4为6号采区安全员,6号采区自己聘用的安全员是李万祥。正常生产的时候,两个安全员必须长期在矿上监督。2014年他开始在6号井干活的时候,采矿工人都是雇佣的当地民工,有河北人只存和、只树鑫、王某2221、戴某2222和任某是和李某4一起承包6号采区的小股东,这几个人负责管理采区不干活。2015年6、7月份到年末,只存和、只树鑫、王某2221、戴某2222和任某开始在北岸干活,北岸就是以前国营金矿的一个废弃矿井,也就是6号采区0中段到4中段的位置,李某4让他给这些人发放过炸药,这些人应该是私自将矿石放在巷道内,因为他没有看见从采区内运出过矿石,听说是矿石品味太低,永丰公司不收,这几个人将矿石堆在了采矿场。2016年7月下旬,因为6号采区的证件不全被停产整顿,巷道也被锁上了,还用砖堵上,挂上了禁止入内的标识牌,巷道的钥匙由”二戴”拿着。2016年8月2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爆破员李万海和一个司机到他的火工产品库房领火工产品,他把火工产品给送到了7中段。下午5点多,在7中段有一次爆破作业。到了晚上大约6点左右,”大戴”到井下找他弟弟”二戴”,”大戴”上来以后,给别人打电话说0中段有浓烟,被呛出来了。后来永丰公司的人带着救援设备就过来了,他跟着永丰的人下井去救援。到了0中段的一个废弃巷道内,发现锁着变压器的铁栅栏门的锁被打开了,变压器室再往里走的两道封堵巷道的砖墙也被打开了,里边堆着20多袋活性炭,”小只”在活性炭袋子跟前躺着,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再往里走发现有很多铁桶,”二戴”、姓王的、姓任的三个人在铁桶边上躺着,也没有了生命迹象,还有金矿石、一桶氰化钠、一个太阳能灯、一张床和行李,看到这些东西放到那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他们上来以后,永丰公司的救援人员跟领导汇报了四人死亡,他发现6号采区的负责人、”二戴”的哥哥还有信号工老贾和做饭的刘师傅都跑了。他是在看到0中段准备的铁桶、风水管路、化学用品、活性炭等提炼金的设备用品,知道只存和等人在0中段堆浸矿石,提炼黄金的事情。7、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古冠峰工矿有限公司的法人。2016年3月份,李某4使用他的公司资质承包赤峰永丰矿业6号采区探矿、打巷道工程,使用期一年,向他的公司交管理费4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他的公司只给李某4下达了任命书,任命李某4为赤峰永丰矿业6号采区项目经理,6号采区的相关事宜都由李某4全权负责。他不知道李某4在巷道内提炼黄金的事情,李某4没有跟他说过,提炼黄金也不是他们公司资质范围。8、证人王某2222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经理,主管技术和安全生产。2016年3月,李某4使用他们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赤峰永丰矿业6号采区的工程,李某4是作为他们公司的一个项目部承包的赤峰永丰矿业6号采区,他们公司给李某4下达了任命书和授权书,李某4是项目部经理,6号采区项目部的相关事宜由李某4全权处理。李某4不是他们公司的职工,与他们公司是挂靠关系,向他们公司缴纳管理费。9、证人只存和的证言证实:他儿子只树鑫听说赤峰有一个金矿招合作伙伴,只树鑫找到懂矿山的戴某2221商量,2013年年底,他跟戴某2222、戴某2221、杜某四个人来到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6采区考察,与6号采区的承包者李某4商谈,商谈了几次,最后商定李某4占51%的股份,由他儿子只树鑫与任某一股、杜某与王某2221一股、戴某2222与戴某2221一股,占49%的股份。2014年正月初六,他们正式到赤峰矿上去采矿,平时只树鑫和戴某2221不经常在矿上,杜某、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和他经常在,他有什么事都跟杜某商量。2014年、2015年两年效益都不好。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杜某和戴某2222跟他说入股的金矿赔钱,他们在矿井西厢房一起商量用无毒氰化钠洗洞提炼金子,当时有他、戴某2222、戴某2221、王某2221、任某、李某4、杜某七个人,戴某2222和戴某2221说以前用氰化钠提炼过黄金,戴某2222跟杜某说用无毒氰化钠安全,戴某2222说在河北很容易买到氰化钠。当时他们商量先用戴某2222手里的几万块钱买洗洞的材料,钱不够从承包萤石矿的人要交给李某4的保证金里出,洗出金子李某4分51%,他们几个分49%。商量完以后,杜某、戴某2221、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李某4和他7个人下井到0中段查看,在井下主要是戴某2222、戴某2221负责设计确定使用的管子、水泵、水桶等规格及位置等,后来他不知道是戴某2222还是李某4买的氰化钠。之后,2016年6月份,他离开了矿上,他走时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三个人在9中段打钻探矿,戴某2221不在矿上,杜某在不在矿上他记不清了。他离开矿上的第二天,他儿子只树鑫到矿上管理。2016年8月23日早晨,他离开家去赤峰克旗买矿石下脚料不在家,戴某2221去他家找他,戴某2221跟他妻子说,开始喷药了,让他到矿上看看。2016年8月24日,他与两个朋友去看下脚料。2016年8月25日早晨6点多,杜某给他打电话给他,说戴某2221给杜某打电话,矿上出事死人了,他儿子只树鑫也死了。他听说只树鑫死了,就给戴某2221打电话,戴某2221说只树鑫几个人在井下用无毒氰化钠洗洞,提炼金子时被熏死了,死的还有王某2221、任某、戴某2222。戴某2221说自己怕警察抓住,已经从矿上跑出来了。早晨7点多,他去赵某2家找赵某2,赵某2的妻子说赵某2已经去公安局了,他害怕自己被抓,就跑回了河北老家,现在他来投案自首。10、证人戴某222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他和只存和、只存和的妻子、杜某、任某一起到赤峰找永丰矿业6号采区的李某4谈投资的事情,他、杜某、只存和三人每人投资50万计150万,李某4占51%的股份,他们三人占49%的股份,他和他弟弟戴某2222一股、杜某和王某2221一股、只存和与任某一股,他们6个人一起干。平时杜某、戴某2222、只存和、王某2221、任某在矿上管理,他不经常在矿上。2014年至2016年,6号采区开采的矿石不理想,一直赔钱。2016年6月初,李某4给他打电话,说赔钱了,也跟他们另外几个河北人商量,要洗洞挽回损失。2016年6月中旬,杜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跟李某4说好了,可以用氰化钠洗洞挽回损失,让他过去看看。因为他跟戴某2222以前在河北老家堆浸过,有经验,他就到了赤峰矿上。到矿上以后,他和杜某、戴某2222、只存和、王某2221、任某、李某4一起商量洗洞的事,他和杜某、戴某2222、只存和、王某2221、任某6个人一起下井到0中段废弃巷道内,戴某2222设计需要安放管子和桶的位置等。他在赤峰呆了三四天,他们下了四五次井,只存和也跟着他们下过井。后来只存和的儿子到矿上,把只存和替回去了。因为洗洞需要钱购买材料,当时说好了洗出金子给公司50%,剩余的50%李某4占51%,其他人占49%,买材料的钱从7中段承包萤石矿的人交给李某4的15万承包费里出。谈好之后他就回家了,杜某在矿上经常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进展情况,2016年7月份,杜某母亲病了,杜某回家后,戴某2222打电话告诉他进展情况。2016年8月23日,戴某2222给他打电话,说都准备好了,8月24日下井洗洞,他跟戴某2222说要到矿上看看。2016年8月24日早晨,他开车大约下午6点多到了矿上,只树鑫跟他说,王某2221、任某、戴某2222下午2点30分就下井了,他感觉这么长时间没有上来,应该是出事了,他就下井了。他下到0中段后,闻到有氰化钠的味道,他就用衣服捂着鼻子往里走,他看见有三个人在那趴着,他就上井喊人,他先给李某4打电话,告诉李某40中段洗洞熏死人了,后来又给杜某打电话,通知了李某4、杜某后,他又与只树鑫、赵某2还有两个工人一起下井,他们下井前都带着防毒口罩,只树鑫在前边走,他和其余人在后边跟着,只树鑫往0中段里走了不到20米就倒下了,他们开始往外拽只树鑫,拽了六米左右,他们感觉如果继续拽,都得死在井下,他们就上井了。上井以后,公司的人也来了,公司的人看见他就打他,问怎么把人熏死了?他说赶紧救人吧,之后他怕警察抓他就开车回了河北,第二天早晨,只存和给他打电话问洗洞的事,他告诉只存和洗洞闷着人了,只树鑫、王某2221、任某、戴某2222已经死了。他不知道谁买的洗洞用的东西,在哪买的氰化钠以及买了多少氰化钠,他都不清楚。1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初,经只存和、戴某2221联系,他、只存和妻子王秀梅、任某、戴某2221四个人到赤峰跟李某4谈投资永丰矿业6采区的事情。当时谈好是他、戴某2221、只存和各投资50万元计150万元,占49%的股,李某4占51%的股,后来任某在他、戴某2221、只存和处各入了15万元计45万元,王某2221在他这入了20万元,他们6人占49%的股。平时矿上花钱或有什么事情都一起商量,只存和、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和他经常在矿上,戴某2221有时候在有时候不在。他们在矿上干了三年还赔钱,戴某2221和戴某2222以前干过洗洞,总是跟他和只存和、王某2221、任某说洗洞提炼金子的事情。2016年6月份,李某4、戴某2222、戴某2221、王某2221、任某、只存和还有他七个人,在井口西侧的厢房内商量在0中段用无毒氰化钠洗金子,戴某2221和戴某2222说俩人以前在河北用氰化钠洗过金子,有经验,洗出的金子李某4分51%,他们6人占49%,洗金子的设备用买萤石矿的人交的保证金购买。商量完以后,只存和、戴某2221、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他们下井实地勘察,他因为去市区买东西就没有下井。戴某2221不经常在矿上,他们商量完后戴某2221就回老家了,大约过半个月后又来的矿上,大约呆了5天。这段时间他们下井考察过,戴某2222下井设计安排设备、取样,购买提炼金子用的材料。2016年7月初,只存和的儿子只树鑫来矿上,把只存和替了回去。没几天他和戴某2222闹意见,加上他母亲病了,他就回河北老家了。他回家以后,戴某2221打电话告诉他,买材料从别处借了5万元,不够就从李某4的萤石矿保证金里出。一直到2016年8月24日矿上出事,他都没在矿上。2016年8月24日晚上8点,李某4给他打电话,说矿上出事死了4个人。当天晚上后半夜,戴某2221打电话告诉他矿上出事了,第二天只存和又给他打了电话。12、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内蒙古冠峰工矿有限公司驻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六号采区项目部未在该局办理过《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三、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六采区0中段事故现场扣押38袋纤维袋装白色粉末、12只白色空纤维袋。经称量,38袋白色粉末每袋为25公斤。侦查人员将38袋白色粉末送至永丰公司化验室检验,结果为38袋白色粉末中均含有氰离子,系氰化物。2、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5日16时,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民警在赤峰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六号采区0中段矿井内,提取矿井内液体、黑色固体颗粒、泥状物适量备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8月26日11时35分至12时3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蔡青龙的见证下,对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号采区矿工宿舍进行勘验,在宿舍内提取白色塑封袋内白色粉末为1号物证,提取一绿色塑料袋内淡黄色粉末为2号物证,提取贴有”超凡环保提金助剂”标签纸的白色塑封袋内白色粉末为3号物证,提取一白色塑封袋内淡黄色粉末为4号物证,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辨认人杜瑞宏(被害人王某2221之妻)、只树婷(被害人只树鑫姐姐)、戴尚华(被害人戴某2222姐姐)、任少锋(被害人任某弟弟)的辨认笔录证实:四辨认人分别对四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分别确认死者为王某2221、只树鑫、戴某2222、任某。四、鉴定意见1、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2258号物证检验报告、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224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四名死者胃内容物均未检出杀鼠剂、杀虫剂和酰胺类除草剂,心血内均检出氰离子,未检出一氧化碳。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225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3、4号粉末均检出氰离子,2号粉末未检出氰离子。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352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4、5号检材中均检出氰酸钠(NaOCN)、氯化钠(NaCL)、氰化钠(NaCN)、氟化钠(NaF)成分,检材2中检出一水合碳酸钠(Na2CO3·H2O)、氰化钠(NaCN)成分以及含钠(Na)、氯(CL)元素的颗粒和少量硫(S)元素,检材3中检出过硫酸铵((NH4)2S2O8)成分。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352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号浅黄色粉末、4号泥状物检材中检出氰离子,2号井下液体、3号黑色固体颗粒未检出氰离子。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352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号、2号、4号白色粉末检材中均检出氰离子,3号白色粉末中未检出氰离子。6、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对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六号采区井上员工宿舍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4件物证,并作1、2、3、4编号送检。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赤公(司)鉴字(2016)第2258号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6)3522号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6)3520号物证检验报告中的1、2、3、4号粉末与现场勘验提取编号1、2、3、4物证对应,是同一物证;公物证鉴字(2016)3520号物证检验报告中检材5号系办案单位在矿井内清理扣押的38袋粉末中提取适量;公物证鉴字(2016)3524号物证检验报告中1、2、3、4号检材系办案单位在矿井中提取,其中1号检材与公物证鉴字(2016)3520号物证检验报告中5号检材系同一检材。五、书证1、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任命通知、金矿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证实:2014年1月27日,只存和、戴某2221、戴某2222、王某2221、任某、杜某六人以杜某名义与被告人李某4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承包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井下探矿工程。2014年、2015年,被告人李某4以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永丰矿业第二项目部的名义与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六采区生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李某4方负责六采区竖井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竖井建成后产权无偿归永丰公司所有,李某4方在六采区所产矿石归李某4方,李某4方向永丰公司缴纳矿石分成费。2016年,被告人李某4以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驻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项目部名义继续承包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号采区的探矿及井巷工程,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永丰公司六采区承包给李某4,李某4对所采矿石自行处理,李某4每月向永丰公司缴纳承包费10万元。案发时,被告人李某4系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六采区项目部负责人。2、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戴某2222、王某2221、只树鑫、任某亲属因四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戴某2222、只树鑫的亲属对李某4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4的基本情况。六、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经赵某2介绍,我认识了杜某,并经赵某2撮合,他与杜某合伙承包了位于赤峰市××区的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采区的采矿工程,他和杜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他投资151万元,占51%的股份,杜某投资150万元,占49%的股份。杜某的49%股份中包含有戴某2222、戴某2221、只存和、任某的股份。他与杜某签订协议后,他又租用内蒙古冠峰工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与赤峰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三年,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合同约定,他在永丰矿业六采区开采矿石交给公司,公司负责对矿石冶炼出黄金,他和公司五五分成,并成立了永丰公司六采区项目部,他是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杜某、戴某2222是项目部的巡检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任某是会计,负责管理项目部的财物,李万祥是安全员,负责项目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2014年3月份,他们正式开工开采,但矿石品味低,永丰公司让他们2014年、2015年分别交了60万元、150万元,让他们自行处理开采出来的矿石。2014年他们没有挣钱也没有赔钱,2015年他们赔了100万元。2015年年底,他们在矿区内打了三个120米深的新矿井,永丰公司认为新的矿脉能开采出含金量高的矿石,永丰公司又和他们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2016年他们负责开采矿石,公司负责提炼黄金,提炼出的黄金他们和公司五五分成。之后他们开始施工打新的巷道,到2016年6月份新的矿脉打出巷道后,发现矿石含金量还是很低,不够开采成本,2016年6月初他们就停产放假了,安全员李万祥撤离并被聘为六采区七中段安全员了。因为停产他们赔了600多万元,他和戴某2222、戴某2221、只存和、任某、杜某等股东都急了。戴某2222、只树鑫、只存和多次找他说要在原有矿井里”洗洞”、”堆浸”,用氰化钠等化学药品浸泡矿石,提炼金子。他知道”堆浸”是违反生产规定的,但是戴某2222说自己在甘肃、呼市等地使用无毒氰化钠”堆浸”过,能买到氰化钠,有经验,执意要”堆浸”,他没有反对。2016年6月中旬,在矿上的西厢房,戴某2222、戴某2221、只存和、任某、王某2221、杜某和他一起商量了”洗洞”的事,还说洗出金子卖了扣除本钱分他一半。商量完以后,戴某2222、戴某2221、只存和、任某、王某2221、杜某六个人还下井勘查,他没有跟着下井。戴某2222等六个人集了几万元钱买”洗洞”材料,后来任某开始从他那拿钱买”洗洞”的材料,一共拿了有10万元左右。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戴某2222跟他说已经准备好了”堆浸”材料,准备开始干了,他跟戴某2222说”你愿意怎么弄就怎么弄吧”,后来他也没有再过问戴某2222”堆浸”的事情,他也没有跟永丰公司说过用氰化钠提炼金子的事情,也没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2016年8月24日19时许,戴某2221给他打电话说矿里熏死人了,让他到矿上去。他开车去矿上的途中,打电话问了矿上的爆破员赵某2怎么回事?赵某2说戴某2222带人在矿井里”堆浸”,中毒熏死了。等他到了矿上,赵某2说刚下井看了,戴某2222、任某、王某2221、只存和儿子四人在矿井里死了。随后他打电话给永丰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李某4,告诉了李某4这件事。后来他知道报警了,就躲了起来,今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赤峰永丰矿业有限公司赔偿了四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的亲属对李某4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某5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李某4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4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移送的氰化物,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金红审判员谢飞飞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车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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