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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与金保华、刘庆良、王晓华、方金华、吴利强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金保华,刘庆良,王晓华,方金华,吴利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378号原告:陈吉庆,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5日。原告:梁小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4日。原告:张翠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6日。被告:金保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6日。被告:刘庆良,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被告:王晓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6日。被告:方金华,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5日。被告:吴利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日。原告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与被告金保华、刘庆良、王晓华、方金华、吴利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原告陈吉庆、梁小平、张翠兰负担。审判长  余富海审判员  李浩清审判员  郑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