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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裴卫红、蔡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卫红,蔡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5号申请人:裴卫红,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蔡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裴卫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裴卫红称,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10日裴卫红被蔡勇雇用在蕲春县向桥世纪桃源小区做砖,在此期间,蔡勇共拖欠其工资款共计14,374元,2016年6月10日,蔡勇向裴卫红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蔡勇欠到向桥世纪桃源小区裴卫红做砖工程款壹万肆仟叁佰柒拾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裴卫红的欠款14,37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