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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申请执行田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田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山寺社区2组。负责人:张辉。被执行人:田英兵,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达州市通川区鑫辉建材租赁部申请执行田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田英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英兵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