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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灿球与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灿球,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899号原告叶灿球,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福昌,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1栋办公2001、2003、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11539Y。法定代表人张远。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254U。法定代表人李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凤歧,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芳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灿球诉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灿球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灿球承担。审 判 长  吴抒航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