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尉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尉某,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尉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尉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房屋分割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尉某已给付25000元,剩余2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尉某于2017年4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王某将执行款35000元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