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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曾素敏与朱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敏,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5377号申请执行人:曾素敏,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马成,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彬,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曾素敏与被执行人朱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433号、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4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定金56万元(人民币,下同)、担保费105360元、支付违约金251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8元(暂定);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13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彬南洋商业银行04×××91账户、04×××77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01月05日至2018年01月04日,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9619.8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5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智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