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梁小芬、周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梁小芬,周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93号。负责人:梅超。被执行人:梁小芬,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周向,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小芬、周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