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菲与范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菲,范鸿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936号原告:孙菲。被告:范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菲诉被告范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孙菲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