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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菲与范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菲,范鸿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936号原告:孙菲。被告:范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菲诉被告范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孙菲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