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远栋与被执行人晋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栋,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64-1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栋,男,生于1989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艾琳琳,女,生于1989年8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国成,任经理。被执行人晋国成,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远栋与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321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教育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褚青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