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中华、祁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中华,祁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夏中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祁卫东,×××,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中华、祁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夏中华、祁卫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嘉庆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