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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中华、祁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中华,祁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夏中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祁卫东,×××,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中华、祁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夏中华、祁卫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嘉庆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