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国才与张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才,张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737号原告:陈国才,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金成,男,1972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陈国才与被告张金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才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