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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国才与张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才,张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737号原告:陈国才,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金成,男,1972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陈国才与被告张金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才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