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强、赵文琴、赵丙亮、苗桂兰申请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赵文琴,赵丙亮,苗桂兰,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327号申请人赵强,男,1977年3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文琴,女,2003年3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丙亮,男,1952年1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苗桂兰,女,1952年9月16日生。被申请人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强、赵文琴、赵丙亮、苗桂兰与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7735.05元(含申请执行费119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