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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敏建、吴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建,吴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余敏建,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忠辉,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蒲城县人,个体户,住福建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敏建与被执行人吴忠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辉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