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敏建、吴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建,吴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余敏建,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忠辉,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蒲城县人,个体户,住福建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敏建与被执行人吴忠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辉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