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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恩发与朱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发,朱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06号原告:赵恩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朱志刚,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赵恩发与被告朱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恩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697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志刚在原告处购买轴承合计价款976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恩发不能提供被告朱志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恩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纪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