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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谭华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华磊,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磊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堂、被告人谭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谭华磊网购一把射钉枪和红外线瞄准器,将一根经过加工的无缝钢管安装在射钉枪上,并加装红外线瞄准器,将射钉枪改装成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多次用于打猎。2016年12月24日,谭华磊在打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被告人谭华磊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华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华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人谭其林、李安军、谭云权、郑小兰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枪支照片、鉴定书、被告人谭华磊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磊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华磊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在案非制式枪支一支,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