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平保卫、王二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保卫,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于2016年11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二杰,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因犯爆炸罪于1995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爆炸罪缓刑部分,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兰红胜,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兰红胜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平保卫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被告人王二杰、兰红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预谋后到温县招贤乡卫生院,将被害人杨某1随身携带的vivox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20元。2、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预谋后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三立大世界”,将被害人张某随携带的oppoR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99元。3、2016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预谋后到温县太行路东段实验二小幼儿园,将被害人范某随身携带的vivox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98元。4、2016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预谋后到温县太行路东段实验二小幼儿园,将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vivoY3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9元。5、2016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预谋后到温县“秀添百货”,将被害人牛某随身携带的三星A510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50元。综上,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共盗窃作案5起,价值7726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劳动教养通知书、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购买手机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说明。2、证人平某证明:我哥平保卫让我开车带着他和他的两个朋友,先后两次到温县、孟州市。他们三个人下车盗窃的事,我不知道。3、被害人杨某2、张某、范某、王某、牛某陈述手机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供述:三人于2016年11月15日和17日分别在孟州市、温县扒窃手机的事实。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赃物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光盘。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保卫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平保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王二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三、被告人兰红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四、被告人平保卫、王二杰、兰红胜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