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庆会与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顾胜资、顾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胜资,顾胜利,刘庆会,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31号异议人:顾胜资(系本案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异议人:顾胜利(系本案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庆会,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胜资。刘庆会申请执行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顾胜资、顾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收到异议人顾胜资、顾胜利的书面执行异议书,称该对本院下发(2016)宜法执字4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不服。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6)宜法执字4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异议人顾胜资、顾胜利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其上载明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顾胜资、顾胜利的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沈克敏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二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