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郫县御景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郫县御景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583号原告左卫东,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郫县御景药房,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御景路*******号,经营者廖文梅。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郫县御景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卫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卫东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彦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