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文东因与李云普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文东,李云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文东,男,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向阳村老灌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普,男,1942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向阳家园。再审申请人孙文东因与被申请人李云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2016)吉06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和(2016)吉06民终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文东申请再审称:1.李云普1985年分配的这块林地,早已被电业局高压线路征用并收缴了林业执照,变成了撂荒地,已经被在这里的居住户开垦耕种十余年,现在老灌沟从沟里到沟外没有一点李云普的耕地和林木,李云普在敲诈孙文东不能得逞的情况下,不知用什么手段在2015年7月22日在既没有耕地也没有林木的情况下,办出了这个空白林照与孙文东诉讼,而且他办的这个林照四至和实际现场还不相符,林照的四至是以道为界,李云普的林照是道北,孙文东的房子是道南,根本不是一个地方,可以说是用一个伪证来蒙蔽法院。2.对板石派出所称孙文东所建的房屋在李云普的林地内的证明,是为李云普的林照作辩护,与实际不符。作为一个派出所所长,四至界限不分,这样的证言,是蒙蔽法院,为亲朋作伪证。3.2016年11月23日市郊林业站提供的说明中,将图例坐标微调,证明孙文东的房屋在李云普的林照范围内,如果林业站若是大调的话,可能把大通沟也能调到李云普的林照范围内,这是明显为李云普作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能属于新证据,不应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文东申请再审称,李云普办的林照四至和实际现场不相符,林照的四至是以道为界,李云普的林照是道北,孙文东的房子是道南,根本不是一个地方。一审李云普提交浑政林证字(2015)第1524303号林权证,该林权证标明四至:东:农田,西:农田,南:道,北:农田。李云普林地只有南至涉及“道”。该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标明本案争议所涉林地南至坐标点是222855944645017与二审李云普提交的浑江区板石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标明的本案争议所涉林地南至坐标点相同。白山市浑江区市郊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涉及林地南至坐标点是222855914645016,符合白山市浑江区市郊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述的……林地相邻双方共用一个坐标点,后期为避免相邻双方交界处出现重叠,将图例坐标点微调……的说明。而孙文东所建房屋的坐标点为222855324645047,222855204645036,222855244645035,222855364645041,该房屋所在位置并未涉及李云普林地的南至。孙文东对李云普所持林照不予认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孙文东对原审李云普提交的浑江区板石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白山市浑江区市郊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孙文东未提交新的证据。孙文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文东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赫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