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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黎杰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831号被执行人:黎杰斌,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华夏西苑48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黎杰斌犯票据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