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保兴与张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兴,张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兴,男,生于1965年4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被执行人张卫锋,男,生于1979年10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中卫市。本院在执行张保兴与张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宁05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卫锋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保兴办理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东苑小区3号楼25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保兴名下。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张卫锋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东苑小区3号楼25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保兴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保兴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