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法定代表人:李定涛。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法定代表人:罗海滨。本院因执行泸州市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