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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锡洪才、刘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洪才,刘桂香,陈庆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676号申请人:锡洪才,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桂香,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陈庆忠,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锡洪才与被申请人刘桂香、陈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锡洪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