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锡洪才、刘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洪才,刘桂香,陈庆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676号申请人:锡洪才,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桂香,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陈庆忠,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锡洪才与被申请人刘桂香、陈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锡洪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