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爱明、彭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爱明,彭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江爱明,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彭唯英,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执行人江爱明与被执行人彭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江爱明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唯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唯英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云军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定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