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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6-33。法定代表人:王彦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7号2栋7楼1、2、4号。法定代表人:侯磊,总经理。上诉人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788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盐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未按约定提交资料的违约金,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买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