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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香平、赵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香平,赵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999号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奈伦大厦(儿童商场)3号。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该公司职工。被告:薛香平,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哲,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香平、赵丽、赵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