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费军政和黄海波;朱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军政,黄海波,朱欣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6528号原告费军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波。被告朱欣月。原告费军政诉被告黄海波、朱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海波、朱欣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海波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8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朱欣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黄海波借款250000元,被告朱欣为保证人,并以朱欣月名下房产做为抵押物。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黄海波给付现金250000元,被告黄海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朱欣月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被告黄海波归还借款50000元。2016年4月16日,被告黄海波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88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借口推脱。被告朱欣月作为保证人,负有还款义务。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朱欣月有义务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海波、朱欣月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抵押借款合同一份,2、借据一份,3、承诺书一份,4、黄海波、朱欣月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黄海波、朱欣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黄海波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被告朱欣为借款抵押人,以其名下房产为被告黄海波借款提供抵押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黄海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费军政人民币250000元整”,被告朱欣月在担保人处签署姓名。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海波归还借款50000元,剩余未还。2016年4月16日,被告黄海波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88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海波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黄海波、朱欣月之间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黄海波、朱欣月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被告黄海波、朱欣月出具的借据及被告黄海波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黄海波收到原告借款并在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双方纠纷应负全部过错责任。被告朱欣月作为担保人,在被告黄海波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时未继续进行担保,其担保责任已免除,但其作为被告黄海波的妻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波、朱欣月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88000元;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黄海波、朱欣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阳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