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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丹慧与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慧,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41号原告张丹慧,女,1989年2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窦永路、王冠,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丹慧诉被告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丹慧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丹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丹慧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