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邱海波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海波。2009年7月15日因吸毒成瘾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月18日因吸毒成瘾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19日因吸毒成瘾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邱海波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X-X号门前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邱海波处缴获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部;从刘某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海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海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5.32克系违禁品,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0元系毒资,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陈小婷 微信公众号“”